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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五条 省级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六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本办法所指“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累计结余,“下一年度”是指省财政发文确认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下一年,即与省财政确认的累计结余资金形成年之间隔一预算年度。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常年性的补偿类项目”,指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固定安排的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以外的、用于本部门本单位的其他公用支出项目;“跨年度项目”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第八条 对部门结余资金的管理实行财政审批管理与财政审核备案管理两种方式。财政审批管理,指各部门使用结余资金时,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用;财政审核备案管理,指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初对部门上一年度的结余内容及资金数额进行确认,各部门按照规定的原支出用途结转使用,并将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九条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第十条 基本支出结余使用权原则上属原部门所有,实行财政审核备案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在该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作出调整安排。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纳入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在预算执行中产生的零星增人、职务变动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首先通过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不足部分方可追加预算。部门应将基本支出结余动用情况报省财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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