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三、考核对象
2007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业主)、代建、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
四、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
(一)组织管理情况:各参建单位和项目建立管理机构,健全工程建设管理机制,项目管理及工作制度运行落实的情况;管理人员驻场到位情况以及工作开展等有关情况。
(二)工程进度情况: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计划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节点目标及总体目标实现情况。
(三)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建立有效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的情况,控制效果和管理的情况。工程合同质量目标(创优)完成情况。若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为不合格。安全事故定级标准参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合同履约情况:施工设施、场所、环境保障情况,各参建单位合同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支付等情况。
(五)廉洁情况:反腐倡廉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因项目建设发生集体腐败行为并被依法追究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为不合格。
(六)投资控制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综合职责履行情况:协调能力,突击能力,创建和谐工程、文明施工的情况;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市重点办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反馈报送信息的情况。
考核办法涉及的考核指标和相关内容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五、考核组织
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重点办领导任组长,市重点办各副主任及其他相关部门领导任副组长,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组。
考核工作组由市重点办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结合考核工作需要,组织实施抽查评价工作,考核结论经考核工作组讨论,由市重点办作出。
六、考核程序
(一)由各区、各有关部门、各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等分级管理单位将考核办法通知落实到各项目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自评和互评,由分级管理单位开展检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重点办。关于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项目,详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7〕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