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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

  (三)综合治理沙化土地。沙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相结合的方式,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农艺措施相结合的办法,科学配置乔灌草结构,恢复和增加植被,综合治理沙化土地。要严格保护基本草牧场,不得开垦或改变其用途,实行草畜平衡,推行划区轮牧、季节性休牧制度,推广舍饲圈养。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合理确定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比例,对生态用水给予优惠,积极实施生态补水。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对营利性治沙行为,应实行有偿用水制度,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加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科学发展沙产业。沙区的优势资源利用要坚持“多采光、少用水、新技术、高效益”的技术对策,坚持“生态优先、适度开发、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治沙致富的双赢。在条件较好的沙化土地治理利用区,要鼓励、支持、引导单位、企业和个人参与治沙,兴办沙产业,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同时抓好沙产业试验示范基地建设。要规范营利性治沙行为,制定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严禁沙化土地过度利用和掠夺式经营开发。沙区林沙草产业要向基地化、集约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优先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重点发展灌草加工利用和旅游业,促进沙区农牧民增收。

  (五)实行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区域环评或规划环评,增强该地区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在沙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事先就开发建设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包括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其他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内容同步实施生态保护和建设,搞好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搞好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生态建设工程管理。沙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保护等生态重点工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工程管理办法。积极推行项目责任制、招投标制、报帐制、公示制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要创新机制,明晰产权,充分调动沙区广大干部群众防沙治沙的积极性,确保工程建设取得实效。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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