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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

  (二)科学编制规划。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气象等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盟市、旗县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防沙治沙规划,要以全区沙化土地监测结果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生态、经济功能,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明确治理目标和建设重点,确定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和措施,将治理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防沙治沙规划要与本地区生态建设规划、草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严格组织实施规划。防沙治沙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做到一任接着一任干。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四、科学实施沙化土地的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一)加强沙化土地监测工作。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定期对全区土地沙化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在沙尘暴多发区、土地沙化扩展速度较快地区、生态区位特殊地区要建立固定的土地沙化监测站点,对沙化土地进行动态监测。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监测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预防土地沙化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切实保护沙区植被。沙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植被保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加强植被保护,积极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及有害生物的危害。封禁保护区实施移民移畜,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生产经营活动。沙区严禁滥挖发菜、药材和其他固沙植物,严禁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严格控制对防风固沙林的采伐,对于因林木老化、病虫害严重确需更新的乔木防护林,必须先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采伐。沙区灌木防风固沙林的抚育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国家新增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项目应优先安排沙区。能源缺乏地区要积极发展和利用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减轻对林草资源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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