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
1、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排污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强化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2、完善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工商、环保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排污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并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排污量的核定;严禁超标、超总量或无证排污。率先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重控制。
3、强化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总量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停产、关闭或迁入定点工业基地。
4、坚决依法淘汰、关闭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对于钢铁等已经出现明显过剩产能的行业,以及水泥等存在潜在产能过剩问题的行业,要严格执行“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产业政策,在生产总量基本平衡的情况下,大幅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由市环保局、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和市安监局等部门负责)
(八)推进节能减排监管法制化和规范化。
1、建立和完善总量控制考核制度。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以排污总量控制、治污项目进度、环境质量改善为重点,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实行逐级考核,并将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地方,暂停该地区增加相关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与责任追究挂钩,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由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
2、加强节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创造条件建立市县两级节能监察队伍和市级节能监测中心。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行业、企业清单和具体时间表,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由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编制办公室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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