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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以控制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为重点,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积极推进电力布局与结构的优化调整,优先发展水电,积极发展核电,优化发展火电。引进优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沼气等新能源发电项目,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新建火电项目。严格执行《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按期关闭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燃油机组。“十一五”期间,全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共10万千瓦。加强对现有发电机组(包括企业内部的热电联产机组)的脱硫改造。强制现有火电机组配套末端脱硫设施。强化对钢铁、水泥等重点工业行业的污染控制,鼓励现有水泥生产企业进行资源整合,转产水泥熟料粉磨。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逐步淘汰立窑等落后水泥生产线。积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限制和禁止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由市环保局、市经贸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六)切实把好建设项目准入关。

  1、严格环保准入。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个一律”,即:新建项目,凡环保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上马;在建项目,凡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准投产;已建项目,凡经限期治理和改造仍不达标的一律关闭。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必须严格把关。

  2、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钢铁、冶炼、发酵,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做到产业入园,工业入区,集中治理,总量控制。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规划环评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环保、质监、工商和安全监督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得给予贷款。各开发区、工业园等工业载体,要依法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3、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调剂制度,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建设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原则上要在本辖区内削减并调剂,以确保污染增量不超过污染削减量,探索鼓励和引导有需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排污权交易。

  4、强化淘汰和退出机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大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的力度。继续推进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引导重点企业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由市环保局、市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建设局、梅州供电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和市安监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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