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保障矿业开发用地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的矿山规划和建设情况,为勘查单位和小型矿山企业提供临时用地,协助理顺与当地群众关系,帮助协商用地补偿,做到按规定缴纳垦复保证金后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中型以上矿山企业在建设工业广场、生活设施、采矿用地、物资储备、中转场所等需要用地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和用地报批手续,及时为矿山企业的规划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六、鼓励矿山企业做大做强
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申报自营进出口权,支持参加广交会等经贸活动。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给10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七、鼓励发展下游产业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品价值在原材料中的比例大于70%的下游产业企业(水泥制造、陶瓷、铜业、稀土分离除外),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放宽注册登记的限制。3万元可以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超过3万元注册资本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20%后,其余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注入。
(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凡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八、加强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
要严把安全生产关。一是资源配置要引向有资质、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二是要加强监管,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发生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要严把环境保护关。要严格遵照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防止先开发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要重视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做到开发与环保同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得益彰。要抓好事前介入、事中控制、事后治理三个环节,督促矿山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投入,按“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流失治理、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逐步淘汰落后的采矿方法、选矿及加工工艺,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按照建设生态梅州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和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禁止废水、废气、废渣的无治理、无序排放。要依法建立健全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