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的通知


  省财政厅:按《计划》确定的建设专项资金,落实省级专项建设资金。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于经费困难的市、县,尽快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到位。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按《计划》积极配合做好垃圾处理场土地的征用、选址及环境影响评价,协调解决土地选址和征用中出现的矛盾,提出垃圾处理场用地方面的扶持政策。

  省建设厅: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指导和运营管理监督,制定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指导监管试点项目建设,总结建设与运营经验教训。

  三亚、儋州、五指山、文昌、白沙等垃圾处理建设项目,是近期建设的重点项目,对实现我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的处理目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按期开工建设,并确保在“十一五”期间发挥作用。

  对于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工作的部门和市、县,省政府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以政府投资为主导,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确保《计划》建设资金的足额到位

  从2007年起到“十一五”末,省级财政预算内将每年安排八千万元用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省财政投资占项目“十一五”建设总投资70%以上(海口市、三亚市由市财政投资为主);有关市、县按规定比例落实本级财政建设资金(见附件);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对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支持,确保每年落实2000万元国债资金。

  加快制定和完善城镇垃圾处理产业发展政策,积极探索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积极吸引社会资金的多渠道投入,推进我省垃圾处理实现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目标。

  四、严格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优质高效

  各市、县要尽快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实行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同时,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对项目各方因主体责任失误,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