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规范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管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培训进修、政府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切实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二十一)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德才兼备、师德为先的要求,坚持把师德教育摆在师资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常抓不懈。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政策导向,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书育人、敬业爱生、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成为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表率;自觉担负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责任,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风范影响教育学生。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形成优良的学术风气。
(二十二)严格师德评价考核。坚持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完善师德考评制度,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终止聘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工作督查制度、教师评价指标体系、师德问题报告和舆论监督机制。定期表彰师德标兵和优秀德育工作者,广泛宣传模范教师先进事迹。
九、努力为师资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我省实施办法,把师资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认真制定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师资队伍建设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进行考核。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及时研究解决师资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帮助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各级编制、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师资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安排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师资培训、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示范作用。国家和省共同设立的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向师范生倾斜。农村中小学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按照不低于核定工资总额的1.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