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
十二、其他
(一)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二)已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2:
计算公式
一、个人账户存储额计算公式
(一)原提取管理服务费存储额的计算公式
n-1 12 12-P n-1 m-1
存储额=[∑ ∑ Rjp(1+ -----ij )∏(1+ik)(1+----in)
j=1 p=1 12 k=j+1 12
m-1 m-p-1
+∑ Rnp(1+------in)](1-a)
p=1 12
(二)不提取管理服务费后存储额的计算公式
n-1 12 12-P n-1 m-1
存储额=[∑ ∑ Rjp(1+ -----ij )∏(1+ik)(1+----in)
j=1 p=1 12 k=j+1 12
m-1 m-p-1
+∑ Rnp(1+------in)]
p=1 12
其中:n为缴费存储年数;i为计息利率;p为缴纳保险费的月份;j为缴纳保险费的年份;k为缴纳保险费的次年;R为缴纳的保险费;m为参保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月份;a为提取管理服务费的比例;Rjp为第j年第p月缴纳的保险费额;ij为第j年的计息利率;in为第n年的计息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