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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五、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缴费年限符合下列规定:

  1、《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3、《试行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参保人员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从2004年7月1日至《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达到领取年龄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照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从2008年1月起施行。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市财政按区县功能定位向远郊山区县适度倾斜。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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