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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劳社农发[2008]1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4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2、计算公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二)村委会负责收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填写缴费明细表并为参保人员开具收款凭证,将收缴的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社保所),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乡镇社保所为村委会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乡镇社保所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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