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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加大金融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

  (二十六)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管理,不断扩大覆盖面;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对全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的低收入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加大对低收入家庭购房支持力度;认真研究相关措施,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允许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消费性支出,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使低收入家庭享受上述政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严格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合理核定管理费用后,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十七)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融资渠道。引导商业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对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信贷纳入小额信贷支持范围;通过发行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吸引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等社会资金投资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九、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拟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市房产住宅、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由市房产住宅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九)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房产住宅部门负责抓紧调整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工作;发改部门重点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物价部门重点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价格管理;城市规划部门重点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用地选址及规划管理;国土资源部门重点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用地的优先落实;财政部门重点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督;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意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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