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配套政策
(二十二)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根据我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稳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列入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优先落实规划选址、土地供应,优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切实保证项目建设需要。
(二十三)落实保障性住房各项优惠政策。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二是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保证建设用地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十四)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十五)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