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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七)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交易的按不同保障方式由政府收回货币补贴资金或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满5年可以转让,按不同保障方式由政府收回货币补贴资金,或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货币补贴款,继续出售或补贴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八)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城区三环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优惠政策和价格管理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严禁利用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搞商品房开发。

  六、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九)加快城区棚户区的拆迁改造。采取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运作模式,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区三环以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突出抓好棚户区拆迁改造中的住房保障工作,在建设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优先安置被拆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十)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结合各区实施的旧住宅区居民庭院整治和市统一组织实施的旧住宅区房屋平改坡综合改造工作,按照市区结合、以区为主、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推进旧住宅区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对经政府批准的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扶持。

  (二十一)努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综〔2006〕20号)要求,继续抓好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居住生活环境工作,认真总结已实施的农民工公寓建设试点经验,鼓励和引导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公寓式住宅。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公寓式住宅。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外来务工人员的户口迁移工作,对具有相对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应适时解决其落户问题,在取得本市户口后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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