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不断提高实物配租比例。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意见》(哈政发〔2007〕20号),适当增加配建比例,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十三)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是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五是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给予资金支持。要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投入随着上述各项资金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增加。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保障资金行为的发生。
五、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十四)完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抓紧完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调整供应对象,控制建设标准,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确保将政府优惠政策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五)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退还全部货币补贴款或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
(十六)合理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其建设标准、质量、使用功能和周边环境不应低于普通商品住宅。“十一五”期间,政府组织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在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其销售对象主要为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有剩余可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