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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7〕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民生为本,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完善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使全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市情,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坚持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联动,努力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包括县城)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运作更加规范,保障更加有力;基本完成城区棚户区拆迁改造;住房保障制度比较完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

  (四)确定保障对象界定标准。我市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不低于同类城市保障水平的要求,确定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完善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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