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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锡政发〔2008〕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或讨论:

  (一)传达贯彻国家和省重要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六)改革创新及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八)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九)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市长、副市长和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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