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35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我省具体规定为: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0份以上不足10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0份以上不足60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不足30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0份的,给予3000元以下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