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35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我省具体规定为: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0份以上不足10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0份以上不足60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不足30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0份的,给予3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