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是管理中心(分理处),抵押物的抵押期限应从贷款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费用按政策规定由借款人支付。
6、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由管理中心(分理处)开出付款支付证明,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
1、借款人应按照签订的借款合同条款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借款人月供款额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息。如借款人连续6个月没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将按合同约定条款依法办理。
2、借款人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借款人提前还贷,利率不予调整,仍按原贷款期限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
3、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应在15日内将抵押物及其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当地归集、当地使用的属地管理原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家庭租赁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8、因单位破产、转制等原因已下岗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
9、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的干部,异地购房的;
10、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职工调离本市的;
依照前款第1、6、7、9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必须保留至十位数;依照前款2、3、4、5、8、10、11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办理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手续。
(二)申请办理的有效期限和申请额度。
1、直接向开发商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首期房款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购买“二手房”的,在做好《房地产权证》半年内提出申请。可以一次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所缴存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存储余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实际购房款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