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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补缴手续。

  (1)单位因经济困难,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形成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并提供单位本年、上年度的财务报表、书面申请报告,经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但缴存比例不得为零。

  (2)单位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单位申请破产的,单位应足额补缴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

  (4)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时间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分理处)可根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与义务。

  1、住房公积金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的,可以享受政策性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也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了一年以上(含一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梅州市辖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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