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单位执行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缴存比例和缴存工资基数确定后,在一个住房公积金汇储年度(即从当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各参缴单位在每年的5月至6月底前将本单位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工资基数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逾期未办理将暂停缴存。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
随着我市房价逐年上升,职工住房消费水平逐年改善,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在职工购房消费中的支持力度,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我市的房价、职工收入水平及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分别是:1、市直单方最高2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30万元;2、梅县、梅江区单方最高15万元、夫妻双方最高25万元;其余各县(市)单方最高1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20万元。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条件和程序
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及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原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条件和程序作了调整和修改,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条件和程序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一月四日
附件: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条件和程序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及提取,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缴存、贷款、提取条件和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条件和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
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