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梅市金管字〔2005〕1号)及《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梅市金管字〔2006〕1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根据2007年7月13日召开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全体会议的精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问题经全体委员讨论表决后,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
我市的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宣传,加大工作力度,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面,做到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全力配合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
(一)市直财政拨款和参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仍保持各5%的标准。各县(市、区)财政拨款和参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的标准。
(二)中央、省属和非参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管理的单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20%,单位确定缴存比例后应上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上限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基数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职工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