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每次竞价发放的号牌范围限定为竞价发放月份之前(含当月)小汽车上牌号段,具体号段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每次提供的数量不超过全市前3个月小汽车上牌总数平均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300个号牌。
第七条 竞价发放小汽车号牌的次数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确定,每月不超过1次。
第八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由市财政局委托具备资质的拍卖单位按照《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公证处现场公证。拍卖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每3年公开招标1次。
第九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相关工作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应当按规定选取用于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核定每个号牌号码的竞投底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将有关号牌号码予以锁控。
第十一条 每次竞价发放号牌,应当提前10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号牌竞价发放的时间、地点和号牌号码、竞投底价和竞投人资格条件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竞价成交的号牌,由拍卖单位与竞得人签订《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必须列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竞得车牌号、竞得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竞得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到市财政局委托的代收银行缴纳中标资金,逾期视为放弃该号牌竞得权,该号牌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
第十三条 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将每次实际竞价发放的号牌数量及号码,书面通报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竞得人提交《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和车辆注册登记法定资料,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复印件存入车辆档案。
第十四条 竞得人应当自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竞价成交号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逾期未办理注册登记、放弃已成交号牌和竞价未能成交的号牌,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若连续3次竞价发放未能成交,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公告收回号牌,并在3个工作日内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解除锁控,提供给群众随机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