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梅州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梅州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梅市府办〔2006〕17号《关于印发梅州市部分小型汽车号牌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梅州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保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和省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财政局组成,负责全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种类只限于小型汽车号牌(港澳入出境车、临时入境汽车、使领馆汽车号牌除外)。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号牌,一律按规定供群众随机选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选号费。
第五条 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小汽车号牌竞投。已购得符合新车注册登记规定小型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竞投人。竞投人可以自行参加竞投,也可以按照《
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