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中搜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听证的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适时公布听证会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会主持人,由该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主持人担任。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同时,明确听证参加人的职责权限。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听证会参与人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