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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2007〕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17日

河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使群众享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作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行政决策前,需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市政府颁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方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供电、供水、燃气、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提高以及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构。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由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听证、公示的,由职能部门负责,未明确由职能部门负责的,由市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听证、公示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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