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农村消防安全制度。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义务消防队等消防工作职责,完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义务消防队管理、粮场防火、中小学生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等消防工作制度。村民委会应当建立村委会消防安全、义务消防队等工作职责,制定村民防火公约。乡(镇)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派出所民警消防工作职责、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警务公开和消防监督廉政建设规定以及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消防业务学习等制度。
(三)强化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按照“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要求,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中。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室(可合用),设置消防宣传器材设备和展板,利用农业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在村民集中场所组织2次消防宣传活动,举办2次农村消防安全骨干及义务消防队员培训班,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习俗,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农民群众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行政村每季度要在农民群众集中的集市等场所组织村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自救逃生基本技能;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固定宣传栏、宣传牌、宣传标语,在驻村企业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地段、部位)制作防火警示标志。
(四)加强农村防火工作管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管理体制,采取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基层派出所及其下设的农村警务工作室负责依法开展村级消防宣传、安全检查、行政执法等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消防业务档案。行政村要统一规划村民柴草、木料等易燃物品的堆放,明确堆放位置,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禁止房前屋后和屋顶乱堆乱放;农村建筑物之间要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巷道内等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保证通道畅通;改造简陋的炉灶和烟囱,使炉灶和烟囱与可燃材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规范电气线路的敷设,防止线路老化,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违章用电;建立群众性监督制约机制,禁止在堆放柴草等易燃物集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放火烧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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