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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2007修改)

  第八条 获得双拥模范区(县)或者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奖的集体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失去模范作用的,按照命名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工商行政、税收、资金、能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积极扶持驻军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
  第十条 本市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智力拥军活动,有针对性地开设文化补习班和职业技能培训班,协助驻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十一条 本市积极支持和配合军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从本市入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受奖人员,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十三条 本市服务行业对军人优先服务。铁路、公路客运站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设立军人售票窗口。
  第十四条 本市市属颐和园、天坛公园、北海公园、景山公园、中山公园、香山公园、陶然亭公园、双秀公园、紫竹院公园、玉渊潭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等11个公园对现役军人免收门票。
  区(县)属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对现役军人的优惠办法。
  第十五条 本市依法保护军事设施,打击破坏军事设施的犯罪分子。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驻军非法摊派各种费用。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本市依法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凡属本市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抚恤和优待。
  第十九条 本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及其他优待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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