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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通知
(市物发〔2008〕22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1月14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58号令)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陕价成函{2008}8号),决定对我市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关零售、批发企业实行调价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决定1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不合理涨价,控制连锁反应,消除群众涨价心理。这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出台,对稳定当前市场物价有着积极的意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价格备案措施真正贯彻落实。
  二、对在我市城区及郊县城区达到一定规模的相关零售、批发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品种有:面粉、大米、挂面、方便面、食用植物油、猪肉、鸡蛋、牛奶、奶粉。
  三、列入上述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在西安城区经营的较大零售企业有: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西安爱家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百福乐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较大批发企业有:西安嘉里油脂公司、西安市油脂公司油脂仓库、西安市群众面粉厂、西安市肉联厂、胡家庙粮油批发市场、西安朱雀农产品交易中心。
  上述企业经营的商品因为进价提高需要调价且超过国家发改委规定幅度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经营者或者企业法人向市物价局统一备案;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负责备案。各区、县要根据当地情况,对需要进行调价备案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提出批发、零售企业名单,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所在区、县物价局负责备案工作。
  四、在国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物价局或者区、县物价局。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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