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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局公共的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六)重大违章或严重损害乘客利益行为;
  (七)一年内被记录违章达三次的。
  依本办法被收回上岗证的驾驶员三年内不得从事公共的士驾驶业务。
  第十一条 乘客对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的士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雇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驾驶员,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其他有关手续;
  (三)加强对驾驶员的在岗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服务规范、服务技能、服务质量和礼仪、政策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四)贯彻例会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体驾驶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学习例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五)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共的士改作非营运车辆;
  (六)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
  (七)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服从有关行政机关的统一调度、指挥,有关行政机关需要征用公共的士的,不得拒绝;
  (八)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九)按规定定期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营运报表及其它营运资料;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价器检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的士原则上只在所属镇内营运,确需跨镇载客的,单次营运的起点或终点应至少一端在所属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在所属镇外的区域空车返回时,必须摆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需载客返回的,应到当地指定的公共的士回程候客站点载客或以电召方式载客。
  早上6时至晚上23时期间,禁止公共的士进入环城路以内的核心城区,乘客可在核心城区周边6个汽车客运枢纽站设置的公共的士换乘区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公共的士空驶待运的,应显示空车标志,载客后应按下空车标志。
  第十五条 公共的士载客后,应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如因故确需绕道,应提前向乘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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