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缴路桥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装有警灯、医用警报器的医院救护车;
(五)殡葬专用车;
(六)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除前款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本市籍机动车辆均应缴纳年票费。
第六条 本市籍机动车辆车主应每年于行驶证登记的发证日期的对应日前到收费机构缴交当年度年票费。
新入户或外市籍转入的机动车辆,应自核发行驶证之日起缴交当年剩余期限的年票费。
车辆报停、报废、被盗抢、因交通事故停驶、迁出本市或被司法、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押、封存的,车主可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身份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等到收费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免缴或退回上述情形发生后次日起相应期间费用(车辆报停的,按报停期限退回相应年票费)。
第七条 收费机构对已缴交年票费的车辆,应当开具与其号牌、类别相一致的年票费凭证。年票费凭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年票费凭证遗失的,车主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收费机构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第八条 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及其收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做好年票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收费机构收取的年票费,应通过收入汇缴专户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年票费保障和稽查
第九条 市交警、交通、财政部门和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应加强本市籍机动车辆的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便收费机构及时掌握机动车辆动态信息,保障收费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条 交警部门应协助收费机构做好年票费缴交的检查工作,在办理机动车辆年审等手续时,应当核查年票费的缴交情况,对未缴交年票费的,应当告知其及时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