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初审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初审意见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 核准机关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有条件的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三条 核准机关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西安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调整政策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五)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凭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土地使用、城建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其它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五条 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规定核准文件有效期,核准文件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核准时限仍需办理第十四条所列相关手续的,项目申请人应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已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虽然没有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但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