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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版)》的通知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西安市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市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项目核准权限,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区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西安市浐灞河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委会、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西安航天科技产业基地管委会(以下简称核准机关)分级核准管理制度。
  第四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第五条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内,或用地在50亩以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各区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市浐灞河综合治理开发建设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航天科技产业基地管委会(以下简称“四区两基地”)管辖区域内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四区两基地”管委会核准;市属企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驻西安的国家及陕西省管理企业、民营企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可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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