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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境内出现的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二是就近定点救治原则。对已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应送到本行政区域最近的定点医院救治。三是救危救重为主的原则。对流浪乞讨病人必须优先救危救重,确保及时救治。四是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定点救治医院对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必须先行救治,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不得以“先付款后治疗”为条件拒收流浪乞讨病人。

  三、救治对象、救治方式和救治定点医院

  救治对象。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救治方式。实行“首见首接”制,即谁先发现,谁就要接手,谁就要直接送到定点救治医院,并立即通知救助站。民政、公安、城管、监察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凡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均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当地定点救治医院进行救治。群众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可直接拨打当地110或120电话,接报者应及时赶赴现场,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往就近定点医院救治,确保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救治;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执行首诊负责制,先实施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送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定点救治医院在收到病人后,应及时施救,并在12小时内通知当地救助站或民政部门对其是否属于救助对象进行甄别、确认。

  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经救治医院同意,由本辖区救助站或民政部门直接送达其监护人或亲属;非辖区的,由本辖区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站予以救助;也可按照就近原则,与毗邻辖区的民政部门或救助站协商直接接送。

  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卫生部门直接与病人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离院。流浪乞讨病人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经事发当地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核实后,由民政部门及救助站按有关规定负责及时处理,公安、卫生等部门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延大附属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慈善医院、各县区人民医院为市指定医院,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

  四、救治费用标准、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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