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乙类目录”药品、部分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余下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床位费,按每日12元、10元、8元的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首次住院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4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执行。
  统筹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费用和其它个人应承担费用后,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进入基本医疗费用段,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不同比例承担,其中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具体比例见下表:


┌────┬────────────────────────────────────┐
│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费用段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        │
│ 级别 ├──────────────────┬─────────────────┤
│    │  起付标准-10000元(含10000元)  │      10000元以上      │
│    ├─────────┬────────┼────────┬────────┤
│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    ├─────┬───┼────┬───┼────┬───┼────┬───┤
│    │  统筹  │ 个 │统筹基金│ 个人 │ 统筹 │ 个 │ 统筹 │ 个 │
│    │  基金  │ 人 │    │   │ 基金 │ 人 │ 基金 │ 人 │
├────┼─────┼───┼────┼───┼────┼───┼────┼───┤
│ 三级 │  85  │ 15 │  88  │ 12 │  90  │ 10 │  92  │ 8  │
├────┼─────┼───┼────┼───┼────┼───┼────┼───┤
│ 二级 │  88  │ 12 │  90  │ 10 │  94  │ 6  │  95  │ 5  │
├────┼─────┼───┼────┼───┼────┼───┼────┼───┤
│ 一级 │  93  │ 7  │  95  │ 5  │  98  │ 2  │ 98.5 │ 1.5 │
└────┴─────┴───┴────┴───┴────┴───┴────┴───┘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