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住院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乙类目录”药品、部分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余下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床位费,按每日12元、10元、8元的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首次住院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4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执行。
统筹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费用和其它个人应承担费用后,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进入基本医疗费用段,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不同比例承担,其中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具体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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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费用段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 │
│ 级别 ├──────────────────┬─────────────────┤
│ │ 起付标准-10000元(含10000元) │ 10000元以上 │
│ ├─────────┬────────┼────────┬────────┤
│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 ├─────┬───┼────┬───┼────┬───┼────┬───┤
│ │ 统筹 │ 个 │统筹基金│ 个人 │ 统筹 │ 个 │ 统筹 │ 个 │
│ │ 基金 │ 人 │ │ │ 基金 │ 人 │ 基金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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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 │ 85 │ 15 │ 88 │ 12 │ 90 │ 10 │ 9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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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 88 │ 12 │ 90 │ 10 │ 94 │ 6 │ 9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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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 93 │ 7 │ 95 │ 5 │ 98 │ 2 │ 98.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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