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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7〕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以用人单位参保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所有驻蚌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也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政府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县分别组织实施,基金分块运作。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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