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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对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本企业自用土地,可以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设。

  五、积极开展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组织房产、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旧住宅小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本情况档案,制订旧住宅小区整治规划。采取“政府筹集、社会赞助”的方式,用活住房维修资金,住房维修资金增值主要用于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并与改水、改电等工作相结合,解决旧住宅区居住环境差、难以落实物业管理的现状。力争“十一五”期间,我市旧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有较大改观。

  六、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全市财政预算单位、国有企业要全部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允许低收入家庭的职工,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自主住房的大修,住房专项维修。

  七、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今年底前,各地要完成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的落实,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或安置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平抑住房价格。

  八、建立住房保障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责任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统计部门要与财政、物价、房产等部门配合,确定低收入家庭标准线;民政部门要尽快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会同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由房产部门牵头,发改、建设、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参加,编制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是建立考核机制。市政府对县区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等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房产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我市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三是建立协调机制。要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市房产局为召集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地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组织,落实工作机构,安排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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