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巢政〔2007〕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切实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重点是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今年,对全市1000户“双困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末,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相结合,主要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同时,采取政府新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中按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用于实物配租。要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与拆迁安置房建设相结合,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继续结合旧城改造,利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市政府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的改造。继续加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各地每年要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改造基础设施不配套、功能不齐全的区域,逐步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结合落实拆迁安置政策,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经民政部门核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同时家庭人均住房低于我市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提供不低于城市人均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