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池政办〔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5〕60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工会组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支持工会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
《工会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一般每年与市总工会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行政决策,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县、区政府也要认真落实好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加大督查,确保支持工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为工会组织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充分听取工会意见。要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
二、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支持工会做好民主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积极推进厂务公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要有职工代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和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五)支持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定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要督促企业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支持工会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重大案件时,应当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充分听取工会方面的意见。重视建立以收入分配为核心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立正常的调整机制。积极支持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双爱双评”活动。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维权、促进企业发展的方法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