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安全评价机构为从业人员所缴纳的失业、医疗、养老、工伤保险证明(事业单位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4、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5、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6、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查决定程序分为接受初审、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三个阶段。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乙级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经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省安全监管局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决定程序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证机关申办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并且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申请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