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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阜阳市市直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补充和更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种机动车辆处置。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是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行为。

  机动车辆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调出、报废、出售、更新等。

  第三条 机动车辆处置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

  1.机动车辆所有单位拟处置车辆,须向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车辆购置时间、购置途径、车辆状况、处置原因、处置形式等。申请应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或转报。

  2.市财政部门根据机动车辆所有单位的车辆处置申请或更新机动车辆申请,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或直接告之申请处置机动车辆单位。

  (二)车辆收缴

  1.无偿调出的车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转移和监交手续,车辆方可交接,并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等。

  2.必须报废的车辆,由所有单位根据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报废告知单,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财政部门批复后,车辆所有单位应将报废车交付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并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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