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九)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政府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确定政府网站作为主要的信息发布渠道。各级政府应当设立门户网站,提供本辖区政府公开信息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更新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各级政府机关要设立本单位网站、固定的公开栏、查阅室和服务热线,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立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方便群众及时免费查阅。
(十)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的规范文本,在依法清理政府信息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绘制职权流程图。政府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各级政府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要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十一)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各级政府机关要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后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完善各项保障制度,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及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机关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核信息公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从事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十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各级政府要通过政府信息首问负责制度、网上评议、调查问卷、举报电话、投诉窗口、监督信箱等渠道,方便群众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各级政府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目标考核、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并在次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