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设置。县区统一设种子管理站,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撤销原各县区种子站内设的种子公司或事业性质的种子公司,人员按人随事走原则,分流安置到同级事业单位。
(三)强化种子管理站职能,加强种子队伍建设。市、县区种子管理站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种子质量检验和监督,承担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及品种管理,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指导与新品种示范推广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作物种子技术标准,收集交换与发布种子信息。已经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地方,种子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种子市场监督执法权;未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种子管理站承担有关种子市场监督执法权。市种子站对县区种子站有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提高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推行以聘任制和竞争上岗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持证上岗,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职能调整与机构变动由农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以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为重点,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严格办理种子企业证照。依法撤销不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证照,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检疫、储藏、经营等环节的监管,规范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农业、工商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种子市场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严把种子生产关、质量检验关和市场准入关。要建立种子市场信息监测点,及时掌握种子供需及市场价格情况。要建立救灾备荒种子贮备制度,在发生供需失衡的情况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采取限价或动用救灾备荒贮备等政策手段,加强对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生产用种需要。
五、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站在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中、省、市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农业、编制、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和业务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抓好行业指导,确保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