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0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种子部门积极开展优质高产新品种的推广,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为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面对种子市场主体多元化及种子产业化、商品化和标准化步伐的加快、农业生产发展对农作物新品种更高需求的新形势,我市种子管理存在着体制不顺、经费不足、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方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建立新型种业体系,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对促进种业健康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是:以中、省文件精神为指导,实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强化政府职能,完善管理体制,改善执法手段,规范市场秩序;以质量监管为重点,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水平;合理配置种子产业生产要素,实行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职能彻底剥离,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体制保证。目标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明确工作性质和职能,合理划转现有人员,落实财政供养经费,于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行事企分开。对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彻底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管理单位或与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鼓励种子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种子企业,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种子领域从事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管。从2007年7月1日起,市、县区种子管理站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经营性贷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