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招聘。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要本着“面向社会、保证重点、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所招聘人员要遵纪守法,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采取“谁用人,谁管理”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和单位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切实搞好对就业人员的岗位培训等项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招聘的人员要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务用工协议,确保招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按月抽查,按季检查,对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时,及时办理空岗补录用手续。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待遇。各类公益性岗位的就业人员,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工资(劳务报酬)标准为620元。对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属下岗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缴纳;属失业人员的,按《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陕财办社发〔2006〕17号)的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助。对于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六、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
2006年全市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共需资金744万元,由市财政统一负责安排和解决。以后年度按照“谁购买、谁出资”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负责筹集。各县区要将年度开发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上将根据各县区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就业是民生之本。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就业弱势群体的关怀。各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件有利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的好事办好、办实。
(二)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各级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要根据市政建设和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把基础设施建设与岗位开发结合起来,把城镇管理和就业安置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开发就业岗位。今后,凡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都要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可操作性的公益性岗位开发与人员安置管理办法。各县区政府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并尽快启动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