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意见
(延政发〔2006〕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问题日益突出。为切实解决好这部分就业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由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援助措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逐步建立起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促进就业”的原则,从2006年起,全市每年开发公益性岗位1000个,组织千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力争用3-5年时间,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和实行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基本实现下岗失业人员“零下岗”。
三、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一)财政拨款的城市公共管理类服务性岗位。
(二)社区管理的服务性岗位。
(三)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后(工)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他适宜于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凡户籍在本辖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为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主要安置对象: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二)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劳动力;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四)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现役军人配偶、复转军人、军烈属等。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招聘管理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