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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安火车站站前广场改建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1、货币补偿: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具体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6〕第3号)文件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2、产权调换:

  (1)拆迁单位房屋的,原则上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对要求产权调换的,由该单位向规划和国土等相关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须给予优先审批,由产权人自建安置。

  (2)拆迁村集体房屋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要求下,由征迁人在汉博纳宾馆原址南侧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及原用途对被征迁人进行安置。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实行“拆一还一”,结算方式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新建楼房的成本价进行结算。

  3、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 元给予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给予补偿。

  4、拆迁营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按24个月予以一次性支付停业损失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3元给予补偿。

  5、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1)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一)铁楼梯:150元-200元/m
  (二)铁栏杆:35元-45元/m
  (三)水泥地坪:20元-40元/㎡
  (四)砖、石地坪:10元-20元/㎡
  (五)砖围墙:60元-100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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