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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尹家沟南路至市纪检委家属院小区道路和迎宾大道延伸二期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6、电  户:150元/户
  7、动力电户:2000元/户
  8、自来水管:310元/户
  9、有  线:127.5元/户
  10、水  井:2000元/口
  11、土暖气: 1500元/套
  12、宽带网: 150元/户
  13、砖 围 墙:60元-100元/m
  14、水泥地坪:20元-40元/㎡
  15、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16、砖木厕所:50元-80元/㎡
  17、活动房、铁皮房、钢架棚:40元-60元/㎡
  18、砖木房:60元-80元/㎡
  19、石粪坑: 150元/个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搬迁补助费,并由延安市统征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强制征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第十七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八条 市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被征地村今后的发展建设,对被征地村申请的三产建设项目要优先审批,并减免相关费用;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就业能力,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

  第十九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从《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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