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船舶检验环节管理。在椒(灵)江水域的通航标准重新测定后,各类船检机构在接受企业新建船舶检验申请时,必须把椒(灵)江水域的通航标准作为前提条件,超过通航标准的船舶不予受检。各类船检机构受检不符合生产技术条件、通航安全条件新建船舶的,将在3年内列为不合作船检机构。船舶修造企业向不合作船检机构申请检验的,海事部门不予办理船舶相关登记证书,性质严重的由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部门吊销其船舶修造资质证书。
六、加强新建船舶下水管理。新建船舶下水须制定下水方案并经海事部门同意。在台汛期间,实施无动力船舶下水备案制度,限制无动力船舶下水,下水船舶要规范停泊,尽量减少对航运和行洪的影响。海事部门发布台风三级警报后,严禁无动力船舶下水,已经下水的无动力船舶须拖至海事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锚泊。对新建一定吨位以上的适航船舶要申请引航和护航,适航船舶必须配齐整套船上人员,港航、海事部门要加快添置引航、护航设备,培训引航员队伍,提高引航、护航能力。发挥社会力量提高船舶拖带能力,鼓励造船企业建造和购买拖轮,鼓励成立船舶拖带服务企业,为造船企业提供市场化服务。
七、加强大桥、电缆安全设施的维护。椒江大桥、甬台温铁路大桥和甬台温高速公路大桥的业主要进一步完善大桥的安全标识标志,对受损的安全设施要及时修复。重新评估通航等级提高后的防撞能力,并增设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要改善监管手段,在大桥上安装电子测高仪器和自动报警装置,对各大桥水域实行24小时监测。在过江架空电缆两侧架设防护绳索,对可能超高船只进行预警,确保过江电缆安全。
八、加强椒(灵)江航道综合整治和维护。市港航管理和水利部门要联合当地政府对椒(灵)江水域航道进行全面整治,对航段进行疏浚和拓宽。海事部门要联系航标管理部门增设和完善灯标设施,尤其在航道弯曲航段,要设立助航标志。港航管理与海事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及时掌握该水域水深及地形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通航信息,为船舶安全航行提供科学依据。海事与港航管理部门要选择合适水域,设立并公布临时锚地,供下水船舶锚泊,督促造船企业联合在临时锚地设置锚泊设施。水利部门及当地政府要对椒(灵)江航道上的无序采砂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九、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预防。市经委和安全监管、海事部门要切实加强船舶修造企业和航运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企业遵守安全生产规范的自觉性。沿江各级政府和大桥业主以及各船舶修造企业、航运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防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航道、大桥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法制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发生影响椒(灵)江水域安全的行为。